下月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下月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跨境商品交易与电子商务结合逐步加深。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供应链服务需求也将随之增加。据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

2020年,海关总署创新开展跨境电商B2B(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将跨境电商监管创新成果从B2C(企业对个人)推广到B2B领域。新增设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贸易方式,目前,已在北京等2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从7月1日起,决定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公告》表示,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将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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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0年开始,海关总署创新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并配套便利通关措施,试点企业可适用“一次登记、一点对接、优先查验、允许转关、便利退货”等通关便利化措施。


在此之前,国家政策层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跨境电商稳步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政策意见,重点包括企业税收减免、行业监管、外贸创新发展等方面,为跨境电商带来众多利好,使得跨境电商可以合理规划供应链,相关配套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促进企业报关信息化并简化申报,海关监管创新也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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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16年起探索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政策安排,此后过渡期两次延长至2017年底和2018年底。2018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保证了过渡期后监管安排的连续稳定。2020年试点进一步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


不难看出,监管再升级也从侧面体现出跨境电商市场的火热。海关发布的数据显示,跨境电商作为稳定外贸的重要力量,增速尤为明显,今年一季度,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4195亿元,同比增长46.5%。其中出口2808亿元,增长69.3%;进口1387亿元,增长15.1%。

 

今年新增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超过4.2万家


据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跨境电商火热的风口下,社会资本也在不断加大布局力度。天眼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超60万家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截至目前,今年以来我国已新增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超过4.2万家。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31日,跨境电商领域共发生24起投资事件,投资金额超50亿人民币,投资数量已超过2019年的45起。从投资对象来看,资本更为青睐头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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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在全球疫情爆发且持续蔓延大背景下,海外零售线上化趋势加速,不仅涌现了更多新的电商消费者,亦呈现购买品类多样化及可持续的趋势,为国内跨境电商出口提供进一步增长的可能。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跨境电商占外贸进出口比例为17%;而跨境电商商业模式主要分为B2B、B2C两种,其中,跨境电商B2B模式是外贸主流。数据显示,跨境电商90%是B2B模式,零售部分仅占外贸进出口较小比例。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普及、网络购物的兴起以及在线支付、物流体系的逐步完善,跨境电商零售B2C、C2C模式增长势头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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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表示,近些年跨境电商保持两位数增速发展,对我国外贸发展贡献显著。特别是2020年,我国外贸在严峻挑战下实现V型反转,与跨境电商的发展不无关系。跨境电商发挥突破时空限制、低成本、高效率的独特优势,成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选择和外贸创新发展的排头兵,为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