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规解读 宁夏药监局:出台《化妆品经营“十不准”》

宁夏药监局:出台《化妆品经营“十不准”》

号角网讯 记者近日从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全区开展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出台《化妆品经营“十不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自治区药监局将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单位推行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普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索证索票档案,对所经营的化妆品实行台账管理,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将及时采取下架、召回、暂停销售、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对不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查处。发现问题产品,将开展追踪溯源,倒查上游环节,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推进实施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是清理化妆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重要手段,被列入2022年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自治区药监局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提出“十不准”要求,不准经营未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准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不准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准经营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不准经营提供不了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不准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准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不准发布明示或暗示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或者含有虚假、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准经营通知、通告等要求召回、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经营)的化妆品;不准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装化妆品内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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