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规解读 国家药监局发布新规!化妆品禁止标注“监制”“出品” 及双商标

国家药监局发布新规!化妆品禁止标注“监制”“出品” 及双商标

7月20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化妆品标签标注方面的四项内容作出解答。

国内销售的化妆品须有中文标签

国家药监局指出,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条例》和《办法》要求,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在外文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中文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禁止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

化妆品标签为何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国家药监局解答指出,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注册人、备案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协助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而其他参与产品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如实际生产企业、零售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是健康相关产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准确获取产品主要责任主体,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同时,考虑到同一个注册人、备案人可能委托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而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可能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法规还规定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比较模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俗称“双商标”,也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应标注全部成分的原料中文名称

化妆品的成分信息对消费者选购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成分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的过敏,通过查看产品全成分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开已知的过敏原。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国家药监局指出,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而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产品标签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除上述三项内容外,国家药监局还强调,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此举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运用标准管理的手段推动产品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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